2005年12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12·4”特别报道
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
  一个得以明确的宪法概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阐述齐玉苓案时这样解释宪法司法化: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
  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法从传统理论上讲是用来规范国家权力的,是以“限制政府不得为非”为目的的。因此,宪法司法化并不是把宪法当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或考量政府行为是否侵害公民基本权利。近来公民不断以宪法性权利受到侵害为名提起诉讼的现实,扩张了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外延——因为宪法作为一种依据介入私权纠纷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了可能。
  
  克服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目前,在我国,宪法在法院适用是有障碍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游振辉指出,造成法院适用宪法的困境的症结就在于,法官在具体判案中能否解释宪法?人们普遍认为法院是不能解释宪法的,解释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宋炉安认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没有具体明文的法律规定下通常不会依宪法进行判案,即使是在判决书中直接地引入宪法依据目前也是困难的。缺少运用宪法的理念、理论和知识是主要原因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局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蔡定剑认为,把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很狭义地理解为只有它可以解释宪法,其他机关都不能解释是片面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只意味它具有对宪法有最终解释权,而不是垄断的解释权。
  
  法院如何适用宪法
  有人将宪法司法化比喻成“大象坐进了浴缸”——因为若在具体的司法程序当中请进宪法,无疑会导致普通法律适用上的“溢出”效应,因此要防止宪法司法化可能出现的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王勇副教授总结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转化为宪法诉讼的几种路径:一是在法律解释时可能会用到宪法的精神;二是民法未规定的,宪法可以补充进来,比如教育权、一般人格权等权利;三是特殊的主体,比如高校、行会、村民委员会等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到宪法,它们表面上是私法主体,但这些主体往往都承担着很多公共职能,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学校录取上的歧视、退休年龄歧视以及性别歧视。
  所以,宪法司法化不是说公民都可以引用宪法到法院打官司,也不是说各级法院和法官可以随便引用宪法。宪法的司法适用应严格讲究条件和限制,否则,就会滥用宪法、弱化宪法的权威地位。宪法的司法适用应遵循有关原则。“穷尽救济手段原则”是各国宪法司法适用中普遍的原则。即只有通过现行的法律和现有的各种救济途径还不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时,才可求助于宪法援手。如果没有“穷尽救济原则”这一阀门的控制,公民就都可以直接提起宪法诉讼,必然会因此导致宪法诉讼的泛滥,从而对其他诉讼造成冲击破坏,也导致宪法本身的损害。
  
  一个有益的路径选择
  宪法从解决公权纠纷,到解决公私权之间的纠纷,再到解决宪法上的私权纠纷的过程,是宪法逐步渗透社会生活的过程,也是从宪法到宪政的发展历程。而在这当中,司法化成为了宪法自身逻辑演进的重要途径。
  蔡定剑指出,我国的政治社会发展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途径也会完全不同。西方是从弱国家权力,强公民权利开始,向国家权力强化和限制公民权利方向的演进。而我国的过程恰恰相反,因此在走向宪政的过程也应当反其道而行之,先从保护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并且从解决宪法权利受私权侵犯开始做起,即先建立保护宪法上的私权的宪法诉讼机制,把宪法实施起来,把宪法的权威建立起来,然后待国家有条件的时候再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他认为,这样才是一条更为切实可行的中国宪法实施之路。